(2017)晋0428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薜金勇诉被告崔晓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8民初752号原告:薛金勇,男,住长治市。被告:崔晓波,男,住长子县。原告薛金勇诉被告崔晓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晓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金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崔晓波归还原告所欠房费18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7日至今的利息2000元,共计20000元;2、被告崔晓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薛金勇在长治市柏后村的一所东盛招待所,被告崔晓波在薛金勇所开的招待所长期租住房屋近两年,期间被告从未支付过房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现我的旅馆因其他原因关闭,但被告至今未付房费,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崔晓波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薛金勇在长治市城区柏后村开设一东盛招待所,2013年8、9月份至2015年10月27日被告崔晓波租住在该招待所内,期间被告崔晓波支付过部分房屋租金,2015年10月27日原被告经过结算,就尚未支付的房屋租金被告崔晓波给原告薛金勇出具18000元的欠条。2017年7月26日原告诉讼在案。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当时出具欠条时承诺一个月归还租金,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认可被告出具欠条时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薛金勇的当庭陈述以及被告崔晓波给原告薛金勇出具的18000元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出具欠条时承诺一个月归还租金,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认定。因此,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该租金,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8000元租金,予以支持。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被告崔晓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金勇房屋租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崔晓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金勇负担15元,由被告崔晓波负担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枝人民陪审员 王新文人民陪审员 牛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