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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由广庆与王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广庆,王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由广庆,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宝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执行费7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