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熊绵福与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绵福,陈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86号原告:熊绵福,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高峰,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熊绵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7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4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700元。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无法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原告亦未予补正,且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手机号码,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可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绵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