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聂建国聂冬梅聂秀梅聂春梅因与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建国,聂冬梅,聂秀梅,聂春梅,金辉,衡阳市湘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3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聂建国,男上诉人(一审被告):聂冬梅,女上诉人(一审被告):聂秀梅,女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春梅,女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辉,男原审被告:衡阳市湘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学初(已死亡)。上诉人聂建国、聂冬梅、聂秀梅、聂春梅因与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初字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聂秀梅、聂春梅及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被上诉人金辉到庭参与诉讼。原审被告衡阳市湘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聂建国、聂冬梅、聂秀梅、聂春梅抽逃出资与作为被告衡阳市湘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公司清算义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聂春梅、聂秀梅、聂冬梅、聂建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贤辅审判员  雷 玲审判员  肖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