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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负责人:孔祥明,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所副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万某及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违背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原则。一审法院采信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天水市××县李某房屋墙体裂缝成因检测、鉴定报告,认定李某房屋受损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镇收费站院内排水(渗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一审法院判决由李某承担15%的责任,由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承担85%的责任错误。李某宅院受损并非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所属的收费站院内排水(渗水)所致,系综合原因所致,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从地理位置分析,李某的房屋东南侧与郭嘉收费站相邻,后者院子标高与李某宅院标高相差3.4米,通过郭嘉收费站室外工程竣工图纸”管路平面布置图”可知,收费站管道通过其管理用房、配电室、茶炉房向院内排水,经排水井排向城乡公路旁的葫芦河中。因此,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设施设计科学,排水顺畅,不存在渗、漏水现象。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本案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亦认为:”未发现被告院内有直接排向原告D-H/⑦轴处的排水和渗水资料。”二是从地质地貌原因分析,李某宅院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镇收费站、包括附近的圆通寺、加油站、郭嘉法庭所属区域有地质灾害滑坡1处,不稳定斜坡1处,渗水洞2处,该区域属黄土湿陷性土壤,该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2级,地质灾害防治难度中等,场地建设适宜性差。三是从李某的房屋结构分析,李某的房屋建成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房屋为单层砖木结构,采用双坡木屋盖,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院内为水泥砂浆地面,并建有两口水窖,因受到地质灾害和自身管理不善的影响,院内地面和水窖开裂导致雨水和水窖存水渗入地下,加剧了地基下陷和房屋开裂。同时,其建房无正规设计施工图纸,亦无施工验收技术资料,李某为私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将郭嘉镇收费站小二楼地基起土墩挖掉,破坏了小二楼地基的稳固性。李某所建房屋地基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房屋屋顶雨水经4根落水管排向其宅院大门口处。四是从气象原因分析,2011年7月,秦安县月降雨量为98.9㎜,比历年同期平均值77.7mm偏多27%,其中上旬属特多,中旬特少,下旬偏多,秦安县2013年降雨为617.6mm,2014年年降雨量为400mm,2015年年降雨量为416.2mm。从2013年开始,连续偏多的强降雨量加速了李某房屋的受损程度。五是从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分析,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李某的宅院及收费站围墙均有轻微裂缝、倾斜。2013年7月22日7时45分,定西市岷县、漳县交界处发生6.6级地震,天水市距震中约136.9千米,此次地震灾害对李某及收费站的房屋均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李某的宅院房屋受损,既有地质、强降雨、强地震等原因,也有李某本人建房时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管理不善的原因。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对李某宅院房屋的受损没有过错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对李某的宅院房屋受损承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根据。二、一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错误,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本案属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案证据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证据有4份,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对甘肃土木工程科学院研究作出的《关于天水秦安县郭嘉镇李某房屋墙体裂缝成因检测、鉴定报告》,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天水市秦安县郭嘉镇李某宅院受损检测、鉴定报告》均存在异议,并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郭嘉收费站院内排水致李某房屋受损的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但一审法院选择性、倾向性地采信了具有瑕疵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一是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关于天水秦安县郭嘉镇李某房屋墙体裂缝成因检测、鉴定报告》,存在很多瑕疵,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证据使用。1.该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内容不符,且委托内容限定的条件没有相应证据证实,系主观臆断。法院的鉴定委托书内容是:”需要你院对位于××县上川43号宅院房屋受损是否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秦安县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渗水)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因果关系的大小程度进行鉴定”,但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却仅仅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遗漏了”存在因果关系的大小程度”的鉴定。且该委托内容已经认定郭嘉收费站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未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但实际上,此属于不确定因素,法院从何认定郭嘉收费站”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即该限定的前提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该鉴定报告内容缺失,没有记载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及对鉴定人资格的说明。2.房屋出现裂缝存在多种原因,比如地基处理不当产生沉降、墙体砌筑砂浆标号过低、当地土质及降水量等等。要论证天水公路管理所郭嘉收费站的排水、渗水是否能够导致李某房屋受损,首先要排除李某房屋及地基自身质量问题,再排除房屋所处位置的地质、当地土质问题及一段时间的降水量,最后才能考虑天水公路管理所郭嘉收费站排水管的渗水量是否能够达到使一个质量合格的建筑地基不均匀沉降,但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没有对上述可能造成房屋裂缝的原因逐一排除,显属不当。3.该鉴定只对李某院内各处地基的含水量、湿陷性自身性质进行了对比,没有探测院内周边可能有影响的区域的含水量、湿陷性等,就直接作出鉴定结论,明显缺乏说服力,并且鉴定报告也没有说明含水量、湿陷性等与房屋裂缝存在什么联系,该鉴定结论缺乏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4.该鉴定结论中将李某本来存在的另一口水窖在其平面布置图中没有反应,不是简单的遗漏,而是有意回避了造成李某房屋裂缝、塌陷的原因。5.该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勘查探井的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勘查探井时让当事人自行开挖显然是不当的。当事人己经支付了巨额鉴定费,那么勘查打探孔的工作应当由鉴定机构完成,而其让有利害关系且缺少打孔技术的当事人支付费用雇佣人员开挖是有意减轻自己的工作量,可见其工作的随意性,不严谨。二是一审法院采信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错误,该报告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证据使用。1.该估价是按照国家正规房地产、建筑企业的取费标准进行的,充分考虑了税费、利润、财务成本、管理成本等因素后作出的,没有切合实际,实际上李某的房屋为农民自建房,造价成本中不应含有以上多种因素。2.该价格鉴定没有考量房屋的折旧,李某的房屋建设于2005年,2013年出现了严重问题,使用了8年,应当充分考量折旧因素。但一审法院没有考量以上因素,机械地套用了该报告,导致错误判决。三是一审法院对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错误。1.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案情分析科学合理,引用数据详实真实。该《意见书》分析:李某的”A、B、D区房屋受损裂缝为院内排水不畅,地基湿陷性下沉造成的。””经分析D-H/⑦轴处墙体地基短期内出现较大下陷造成,即在上述部位短期内地基存在水源渗入导致房屋湿陷性下沉,””依据现场勘查和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未发现被告院内有直接排向原告D-H/⑦轴处的排水和渗水资料。””该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二级,场地建设适宜性差。”对此能够确知,李某的房屋受损是其院内排水不畅、地基湿陷下沉造成的。2.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虽然没有确认原因力的大小,但在其他3点鉴定意见里都反映出李某的房屋受损系由地质原因、李某自身管理措施不到位、天气强降雨等自然因素导致。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显失公平,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一审判决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某因本次侵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289143元的85%即245771.55元,这些费用项目包括李某房屋的重建费用151175元、拆除费用13948元、过渡安置费用28560元、李某支付的鉴定费用60000元、开挖探井产生的劳务费用15000元、两眼水窖的损失8000元,地基湿土的处理费10000元。因本案诉讼活动的需要,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通过法院预支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3000元、鉴定费用15000元,一审法院却判决由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自己承担,明显不当。四、本案中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没有过错,也没有侵权事实,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具备四个要件,即有侵权事实,存在侵权后果,损害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而本案中,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没有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不存在侵权事实,李某房屋裂缝的原因也不是天水公路收费管理郭嘉收费站所造成的,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李某房屋出现问题是由于地质、地震、暴雨等多重原因造成的,该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综上,李某的宅院受损是由于地质、地震、强降雨、自身质量等综合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排水管渗漏造成的,一审法院判决由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承担责任错误。李某辩称,由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镇收费站对其院内的排水、渗水管理不当,对李某的房屋造成了较大损失,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赔偿李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具体赔偿数额待司法鉴定和评估后确定);2.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赔偿李某间接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承担。诉讼中,李某将其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赔偿李某宅院拆除费、建筑物与大门重建费及过渡费共196100元,鉴定费60000元,开挖勘探及其它支出15060元,2眼水窖损失14000元,宅院围墙和地坪材料及工时费30000元,共计315160元。重审中,李某将诉讼总标的界定为315143元,其中宅院拆除费用13948元、建筑物重建费用151175元、大门重建费用2400元、过渡费用28560元、地基湿土处理费用30000元、2眼水窖重建费用14000元、鉴定费60000元、开挖勘探井的劳务费15000元、鉴定费的汇费6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某在××县上川有43号宅院一处,该宅院始建于2004年,宅院东面外墙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相邻。宅院内有砖木结构北房一座两间,砖混结构东房一座两间,砖木结构南房一座两间,砖木结构西房一座三间,南房南外侧有砖木结构房屋一座两间,其中西侧的房屋内有一眼水窖,西北角有砖木结构厕所一座,厕所的西北角有砖木结构库房一座,库房内有一眼水窖。该院内的排水从东南角的大门南侧排出,水排出后流到公路上,院内全部水泥硬化。与该院相邻的天水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西南角有收费站食堂的1个排水井,食堂与洗澡间的水经该排水井的管道从南面排出,西面楼房的雨水聚积到收费站院内的西南角,经院内该处的排水管向东面排出。2013年4月15日,原告发现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往下渗水,原告的东房及东面的地面出现裂缝。2013年6月份,原告发现房屋受损已经严重。2013年11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具体赔偿数额待司法鉴定和评估后确定);2.被告赔偿原告间接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3年12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对原告房屋受损是否与被告所属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渗水)未尽到管理职责和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1月18日,法院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位于××县上川43号宅院房屋受损是否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渗水)未尽到管理职责和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2月11日,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做出天水市秦安县郭嘉镇李某房屋墙体裂缝成因检测、鉴定报告,检测结论为:1.造成李某房屋墙体裂缝的原因是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子一侧水渗入李某房屋地基土,造成该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下沉,从而导致该房屋上部结构墙体产生了不同程度裂缝;2.李某房屋受损与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排水(渗水)存在因果关系。但未就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致李某房屋受损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原告为该次鉴定支付开挖探井的劳务费15000元,花去鉴定费30000元、汇款手续费50元。2015年1月22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对原告宅院的损害程度及加固维修方案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4月22日,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天水市秦安县郭嘉镇李某宅院受损检测、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李某宅院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级,根据李某宅院的受损程度,建议对李某宅院内房屋及院大门拆除重建。原告为该次鉴定花去鉴定费20000元、汇款手续费10元。2015年5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对原告受损宅院房屋及大门的拆除、重建的价格及原告自2013年6月份至重建后的过渡费用进行评估。2015年6月3日,法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对位于××县上川43号宅院房屋、大门的拆除、重建的价格及自从2013年6月份至重建后的过渡损失费用进行评估。2015年6月25日,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作出(2015)甘信估字第11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李某宅院内房屋拆除费用为13948元、建筑物重建费用为151175元、附属物(大门)重建费用为2400元及过渡费用为28560元,共计196100元。原告为该次鉴定花去鉴定费10000元。2015年7月22日,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鉴定人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庭作证。2015年7月27日庭审中,原告将其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宅院拆除费、建筑物与大门重建费及过渡费共196100元,鉴定费用60000元,开挖勘探及其它支出15060元,2眼水窖损失14000元,宅院围墙和地坪材料及工时费30000元,共计315160元,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检测人员许发俊经被告申请出庭接受质询,被告为此支出鉴定人员出庭费用3000元。2015年7月30日,秦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自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侵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289160元及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3000元。判决后,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月7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由秦安县人民法院重审。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0日,被告委托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天巉公路郭嘉镇收费站职工宿舍楼工程建设项目拟建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2016年2月,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天巉公路郭嘉镇收费站职工宿舍楼拟建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范围以拟建场地为中心,并向四周扩展,向北以斜坡坡顶为界,南至郭嘉河左岸河床,东、西以拟建场地为中心各向外延伸300米,评估区总面积约0.38平方千米,评估区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A)一个区,现状评估为评估区发育的主要地质灾害有滑坡1处、不稳定斜坡1处以及黄土湿陷,综合评价认为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属适宜性差。原告宅院及房屋亦包含在该区域内。2016年6月28日,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的排水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该排水对原告房屋的损害占多大比重进行司法鉴定。因本案已由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李某房屋受损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渗水)未尽到管理职责和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该鉴定单位在鉴定时并不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无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且被告未提出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法院仅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渗水)致李某房屋受损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16年12月9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蓝鉴字(2016)第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天巉公路郭嘉镇收费站职工宿舍楼拟建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拟建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二级,场地建设适宜性差;2.房屋A区、B区、D区受损出现裂缝属院内排水不畅,导致其湿陷性下沉;3.原告房屋C区范围出现裂缝为D-H/⑦轴处墙体地基存在短期内较大渗水,造成其地基基础下陷且上部墙体裂缝,即在上述部位地基短期内存在水源渗入出现下陷,导致房屋裂缝受损。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房屋发生裂缝的时间和被告直接排入其院内的排水资料和证据,因此引起原告房屋C区D-H/⑦轴短期湿陷性下沉的原因,需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由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资料进一步确认;4.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和举证上述材料,造成D-H/⑦轴湿陷性下沉的最终原因不能确认,因此,其原因力大小亦不能确认。被告为该次鉴定花去鉴定费15000元。2016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中,原告将诉讼总标的界定为315143元,其中宅院拆除费用13948元、建筑物重建费用151175元、大门重建费用2400元、过度费用28560元、地基湿土处理费用30000元、2眼水窖重建费用14000元、鉴定费60000元、开挖勘探井的劳务费15000元、鉴定费的汇费60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宅院受损是否与被告院内排水(渗水)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被告虽抗辩原告宅院受损与其所属郭嘉收费站院内排水(渗水)无关,但经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天水市秦安县郭嘉镇李某房屋墙体裂缝成因检测、鉴定报告,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排水(渗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虽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但该鉴定单位及检测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许发俊也出庭接受了质询,且被告除其称述外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亦未提供相反地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对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应认定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排水(渗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原告的总损失是多少,该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的问题。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存在,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排水(渗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就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渗水)致李某房屋受损的原因力大小问题,虽经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但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载明,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其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而被告提供的天巉公路郭嘉镇收费站职工宿舍楼拟建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载明,以郭嘉镇收费站职工宿舍楼为中心,总面积约0.38平方千米的评估区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A)一个区,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属适宜性差,原告的宅院包含在该区域内,故原告的宅院受损不能排除该地质因素的变化,对此,原告将其房屋建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内,其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以原告承担15%、被告承担85%为宜。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根据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2015)甘信估字第11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对原告宅院内房屋拆除费用应确定为13948元,原告诉请13948元,未超出认定数额,应予以支持;对建筑物重建费用应确定为151175元,原告诉请151175元,未超出认定数额,应予以支持;对附属物(大门)重建费用应确定为2400元,原告诉请2400元,未超出认定数额,应予以支持;对过渡费用应确定为28560元,原告诉请28560元,未超出认定数额,应予以支持;对鉴定费依票据共确定为60000元,原告诉请60000元,未超出认定数额,应予以支持;对开挖探井的劳务费依证据确定为15000元,原告诉请15000元,未超出认定数额,应予以支持;对鉴定费的汇费依证据确定为60元,原告诉请60元,未超出认定数额,应予以支持;对2眼水窖的重建费用,虽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水窖的价值,但原告宅院需拆除重建,原告宅院内的2眼水窖必然会受到影响,根据当地农村修建水窖的费用及原告水窖的使用年限,对2眼水窖的损失酌情确定为8000元,原告诉请14000元,超出认定数额,应支持8000元;对地基湿土的处理费,虽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相应损失,但原告宅院需拆除重建,湿土必然需要处理,故酌情确定为10000元,原告诉请30000元,超出认定数额,应支持10000元,故原告的总损失应确定为289143元,被告应赔偿原告289143×85%=245771.55元。至于被告支付的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3000元,该费用是被告对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天水市××县李某房屋墙体裂缝成因检测、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后,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检测人员许发俊经被告申请出庭接受质询的费用,因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故该出庭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申请鉴定花去的鉴定费15000元,因该鉴定意见未能对原因力大小得出结论,与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不符,法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不予确认,故该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侵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289143元的85%即245771.55元;二、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支出的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3000元及鉴定费用15000元共计18000元,由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497元,被告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负担5528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位于××县上川43号宅院房屋受损是否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秦安县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渗水)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因果关系的大小程度进行鉴定”,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受理该鉴定后,对”李某房屋受损是否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秦安县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渗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见天水市秦安县郭嘉镇李某房屋墙体裂缝成因检测、鉴定报告第三项),故一审法院的鉴定委托书中虽有”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表述,但甘肃土木工程科学院的最终鉴定事项是”李某房屋受损是否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秦安县郭嘉收费站院内的排水(渗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存在对委托事项限定条件的问题。一审法院的委托事项中包括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程度大小”两项,但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仅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对此提出质疑,对此,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联系了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该项鉴定的张太亮对此作出了解释,张太亮称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是中介机构,本次鉴定由第三方专业建筑检测鉴定机构作出,可以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但不判断因果关系的大小,并称其之前已口头告知过一审法院,因此,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已对鉴定事项问题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关于鉴定程序的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的鉴定人员在勘查探井时,已通知了双方当事人,但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未到场,在鉴定人员在场监督和指导的情况下,李某雇佣人员协助鉴定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取样并无不当,且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具有合法资质,因此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认定李某房屋受损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排水(渗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宅院受损与天水公路管理所郭嘉收费站排水(渗水)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鉴定,但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载明,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其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故一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甘信估字第11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天水公路管理所未提供相反地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报告,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认定并无不当。至于天水公路管理所支付的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3000元,该费用是天水公路管理所对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天水市××县李某房屋墙体裂缝成因检测、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后,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检测人员许发俊经天水公路管理所申请出庭接受质询的费用,因天水公路管理所的异议不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出庭费用由天水公路管理所承担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天水公路管理所申请鉴定花去的鉴定费15000元,因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未能对李某宅院受损与天水公路管理所郭嘉收费站排水(渗水)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作出鉴定,与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不符,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效力未予确认,故该鉴定费用由天水公路管理所承担并无不当。关于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案中,李某房屋受损的事实存在,经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鉴定,李某房屋受损与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郭嘉收费站院内排水(渗水)存在因果关系,故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大小问题,因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李某宅院受损与天水公路管理所郭嘉收费站排水(渗水)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根据一审中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知,李某将其房屋建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内,其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情判决由天水收费管理所对李某的损失承担85%责任,由李某自身承担15%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天水公路收费管理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包新萍审 判 员  王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富强法官助理  徐 艳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