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治刚与孙鹏、徐德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治刚,孙鹏,徐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宋治刚。被执行人孙鹏。被执行人徐德柱。申请执行人宋治刚与被执行人孙鹏、徐德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鹏履行了部分案件执行款,对剩余下欠款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宋治刚同意并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