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慧慧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慧慧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慧慧,女,汉族,1994年4月11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慧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苏慧慧先后三次在其出资入住的顺腾宾馆、依琳精品酒店房间内容留胡某、李某、官某、齐某、汪某、张某等人吸食甲基苯胺(俗称冰毒)。其中容留胡某吸食毒品三次,容留李某吸食毒品三次,容留官某吸食毒品二次,容留汪某吸食毒品一次,容留齐某吸食毒品一次,容留张某吸食毒品二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慧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苏慧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苏慧慧先后三次在其出资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容留胡某、李某、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慧慧在本市五十米大道顺腾宾馆房间内容留胡某、李某、官某吸食冰毒。2、2016年6月2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慧慧在本市依琳精品酒店房间内容留胡某、李某、汪某、齐某、张某吸食冰毒。3、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慧慧在本市五十米大道顺腾宾馆房间内容留胡某、李某、官某、张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慧慧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苏慧慧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官某、李某、胡某、汪某、齐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书证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慧慧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慧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慧慧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慧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被告人所在社区对其评估,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慧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