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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宏俊与崔继军、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宏俊,崔继军,陈磊,刘磊,崔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55号原告:葛宏俊,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继军,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磊,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伟,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啸,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葛宏俊与被告崔继军、陈磊、刘磊、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葛宏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宏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宏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葛宏俊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