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0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李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48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所在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迎杰,男,汉族,1994年01月10日出生,无业,住德令哈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