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执他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单雪霞、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雪霞,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他317号申请执行人:单雪霞,女,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北海大道北海协联花边厂内。法定代表人:李康。申请执行人单雪霞与被执行人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7)第396号仲裁调解书],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为使案件及时得到依法执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根据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的报请及结合本地区及本案的实际需要,将本案指定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7)第396号仲裁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单雪霞与被执行人北海维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赵海洲审 判 员 魏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大帅书 记 员 龙 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