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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潘桥弘鑫中底加工场与温州逸隽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潘桥弘鑫中底加工场,温州逸隽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265号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弘鑫中底加工场。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前岸西路**号。经营者:包留珍,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胜,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逸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大源路**号第*幢第*层、第*层。组织机构代码:35022049-2。法定代表人:赵永辉,总经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弘鑫中底加工场与被告温州逸隽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弘鑫中底加工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市瓯海潘桥弘鑫中底加工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億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