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马树军,总裁。被执行人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萍乡路20-3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崔 涛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