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康宝利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宝利,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康宝利,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岩,经理。申请执行人康宝利与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仲字(2017)第811号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康宝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给付康宝利待岗生活费3969元。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未营业,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仲字(2017)第8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东民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崔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