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州启建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平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启建贸易有限公司,黄平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670号原告:福州启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湖塘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王惠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军,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平全,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福州启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建公司)与被告黄平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平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启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平全立即支付拖欠货款70,000元;2.判令黄平全支付货款占用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止为10,500元);3.判令黄平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日和当月26日,黄平全两次向启建公司购买钢材共计价值74,338.6元。2016年2月1日,经过催讨,黄平全通过福州恒全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38.6元,尚欠70,000元,当日黄平全也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2016年4月1日前还清,月利率按照1.5%计算。但是到了期限,黄平全没有按时支付尚欠货款一直拖延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黄平全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启建公司在法庭审理中提交黄平全出具的《欠条》1份、《福州启建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2份,黄平全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启建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与其在法庭上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亦未发现其存在不真实和违法现象,故对该3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日、26日,黄平全两次向启建公司购买工字钢共计价值74,338.6元;2016年2月1日,黄平全支付货款4,338.6元,并向启建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尚欠货款70,000元,于2016年4月1日前还清,月利率为1.5%,且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按实际超出的天数计算。黄平全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本院认为,启建公司向黄平全出售工字钢,黄平全按约定支付标的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启建公司将标的物工字钢交付给黄平全后,有权要求黄平全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因此黄平全应向启建公司支付结欠的货款70,000元。启建公司与黄平全约定按照月利率1.5%计算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黄平全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综上所述,启建公司要求黄平全支付货款7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平全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启建公司主张的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福州启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二、黄平全应于本判决二、黄平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福州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0,000元的尚欠款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启建公司支付报社),合计2110元,由黄平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振武人民陪审员 陈昌鑫人民陪审员 林晓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贤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