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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王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王贫,陈胜,孔为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xxxxxxxxxxxxB(1-1)。法定代表人:张爱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贫,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陈胜,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孔为庭,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贫、陈胜、孔为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贫、陈胜、孔为庭的银行存款xxxxx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贫、陈胜、孔为庭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