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66号罪犯向军,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辍学,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向军等人的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8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考核分累计2597分。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本院认为,罪犯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