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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晶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430号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晶,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项城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晶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豫1681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晶对判决不服,以“自己也是被蒙骗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在犯罪中所其作用较小应系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福友代理审判员  闫华伟代理审判员  魏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清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