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淑革非法吸取公众财产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孙淑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被执行人孙淑革,女,1966年7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2602196607073722,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淑革非法吸取公众财产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