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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亚定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亚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更113号罪犯董亚定,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文盲,农民,住海南省三亚市。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亚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董亚定提出上诉,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海南一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准许董亚定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罪犯董亚定于2012年5月8日投入海南省新犯训练调配基地进行入监教育,2012年8月3日押送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董亚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亚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董亚定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该犯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董亚定应缴纳罚金20000元,其在服刑期间因生活困难未缴纳罚金,并提供困难证明一份。该犯在考核期间,狱内平均每月消费144.58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罪犯成绩换算审批表、困难证明及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亚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亚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荣刚审判员  符建成审判员  符嘉华xmbmrdlj2twjqofclk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梁栋杰书记员陈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