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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帅普安与王四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普安,王四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3民初358号原告:帅普安,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疾(系原告帅普安的妻子),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云梦县清明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云梦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四炎,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帅普安与被告王四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帅普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四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帅普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四炎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四炎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13年8月29日,被告王四炎因两个孩子上学,向原告帅普安借款50000元;2014年8月21日、2014年10月24日,被告王四炎以其经营的建材门店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分别向原告帅普安借款30000元、20000元,被告王四炎每次收到借款时均向原告帅普安出据了借条,除2014年8月21日出具的30000元借条上约定1个月还清外,另外两份借条均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帅普安多次向被告王四炎索要借款,被告王四炎以种种理由推诿,致使原告帅普安的借款至今分文无获。2015年11月份,被告王四炎下落不明,原告帅普安遂诉至法院。被告王四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审核,对原告帅普安提交的证据借条3份,借条上均有被告王四炎的签名,原告帅普安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明了原告帅普安与被告王四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被告王四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帅普安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帅普安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四炎向原告帅普安借款100000元,有其出具的3份借条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3年8月29日借款50000元和2014年10月24日借款20000元,原、被告均未约定还款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帅普安可随时主张权利;2014年8月21日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1个月还清,被告王四炎未按期归还,对原告帅普安请求判令被告王四炎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帅普安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四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帅普安借款100000元。如果被告王四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四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金洲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人民陪审员  罗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凯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帅普安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证据一、借条3份,拟证明被告王四炎向原告帅普安借款100000元的事实。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