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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贺海艳、党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贺海艳,党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贺海艳,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党卫军,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贺海艳、党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755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海艳、党卫军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4755号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海艳、党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确认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结清,并申请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3民初4755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