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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姚裴平、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裴平,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财保306号申请人:姚裴平,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申请人姚裴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姚裴平垫付,待审理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