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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治国申请执行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治国,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治国。委托代理人闫建军。被执行人王鹏。本院在执行闫治国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同意该案执行依据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