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治国申请执行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治国,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治国。委托代理人闫建军。被执行人王鹏。本院在执行闫治国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同意该案执行依据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