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虎、杨晓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成虎,杨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X20835451T。被执行人:李成虎,男,生于1964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晓红,女,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虎、杨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成虎、杨晓红有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两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成虎、杨晓红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