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伟亮、张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伟亮,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春江,行长。被执行人:伟亮被执行人:张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伟亮、张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伟亮、张鑫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伟亮、被执行人张鑫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