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刚与周成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刚,周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85号申请执行人:胡刚,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周成勇,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70,476.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成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