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爱民区飞腾木材经销处与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爱民区飞腾木材经销处,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保39号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飞腾木材经销处,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心血管病医院附近。经营者任丽娟,该经销处负责人。被申请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第二发电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牡丹江市爱民区飞腾木材经销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山支行,账号23290120002XXXXXX中存款98556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王庆军以其所有的凭证编号010XX,建筑面积82.20平方米门市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庆军所有的凭证编号010XX,建筑面积82.20平方米门市房屋产籍,期限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案件申请费1006元,由牡丹江市爱民区飞腾木材经销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