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省雷州林工商公司与雷州市杨家镇定坑鸿扬板厂、刘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雷州林工商公司,雷州市杨家镇定坑鸿扬板厂,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811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雷州林工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康顺路31号“康顺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陆银保,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州市杨家镇定坑鸿扬板厂,住所地:雷州市杨家镇定坑村路口边。 投资人:刘宁。 被执行人:刘宁,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雷州林工商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州市杨家镇定坑鸿扬板厂、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8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雷州市杨家镇定坑鸿扬板厂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雷州林工商公司预付款69451.19元及支付利息、受理费826.56元,被执行人刘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宁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68账户内有存款101.89元、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21账户内有存款367.0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0×××86账户内有存款1080.7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62×××11账户内有存款0.48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9账户内有存款61.3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8账户内有存款41.60元,均已办理以70277.75元为限的网络冻结手续。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雷州市杨家镇定坑鸿扬板厂、刘宁的银行开户、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向湛江市国土局、住建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雷州林工商公司发出查控结果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丰峰 审 判 员 :唐朝雄 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