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丽珍与项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珍,项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4040号原告:徐丽珍,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朱秋芬,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贵,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应贤申,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丽珍与被告项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丽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秋芬、被告项贵的委托代理人应贤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丽珍起诉称:2016年6月17日,被告项贵因资金周转在朋友徐某介绍下向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当时约定称临时借款,因此被告也没有出具借条。岂料借款后被告一直避而不见,原告只能通过电话多次向被告催讨,有时被告甚至连电话也不接,故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项贵答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不成立。被告与被告之间既没有现金交付的事实,又没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任何书面借据之类,根本无法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的“民间借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均有借贷合意,二是必须有实际现金交付,由此可见,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不能成立。二、原告与被告所谓的“债务”事实上是赌债关系。2016年6月,原告伙同徐某将被告哄到缅甸小勐拉新葡京赌场,并以徐某手机号为被告开了洗码号(注:洗码号用于赌场进出凭据、吃、住及返点等用途),由于当时被告没有现金购买筹码,在赌场内虽然原告借给被告几万筹码纵容被告参加赌博也是事实,但该债务关系依法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徐丽珍为了证明借给被告项贵550**元且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提交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和2017年4月23日二次与被告通电话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同时原告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证人徐某证言:我与原告徐丽珍在2017年上半年在下各镇徐氏祠堂祭祖时认识,与被告项贵在十几年前就认识。我想证明项贵在缅甸小勐拉宾馆向原告借款55000元的经过。项贵打电话给我叫我去缅甸做生意,我说做生意没有钱,项贵叫我找一个有钱的人说那边的钱好赚,项贵叫我们带10万元过去,我知道徐丽珍有钱,由项贵负责我们两人的飞机票、车票到缅甸,时间大约2016年6月,具体哪天记不清楚。到缅甸后,项贵问我钱有带过来吗?我说有带来,我住宾馆4楼,徐丽珍住2楼,项贵到我房间来说赌场钱好赚,我说你当时讲叫我们来做生意,现在又说赌场钱好赚,我说徐丽珍肯定不会借的。项贵讲我们去跟徐丽珍讲做生意的,不要讲到赌场,让我去跟徐丽珍讲,因为我与徐丽珍比较熟。当天我们到徐丽珍房间,我跟徐丽珍讲项贵那边需要钱,徐丽珍直接将现金55000元借给项贵,当时借条没有写,徐丽珍要项贵写借条,项贵讲先去看看,钱好投不好投还不知道,好投的话回来打借条。这笔钱对于项贵来讲是用于赌博款,对于徐丽珍来讲是借款,徐丽珍不知道项贵拿去赌博。在向徐丽珍借款之后,项贵将55000元投放在赌场,徐丽珍没有一起去的。之后的事情我不知道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2016年6月17日,在缅甸的小勐拉宾馆,被告项贵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徐丽珍借款人民币55000元,被告没有出具给原告借条,借款当时有原、被告的熟人徐某在场。借款后,原告多次电话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困难为由没有归还借款。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徐丽珍提交的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手机通话录音二份,证人徐某的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1、从原告徐丽珍要求被告项贵归还借款的二次手机通话录音内容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的意思明确,被告自始至终对于借款数额55000元没有否认,也没有认为是赌博形成的债务而拒绝归还,而是一再以自已困难为由拖延。2、证人徐某与原、被告均是熟人关系,且与被告认识十几年了,证人的证言证明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5000元属实,借款地点是在宾馆内,而不是在赌场内,被告项贵借款理由是做生意,因此对于原告而言,原告出借款项并不知道被告是用于赌博。综合上述二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及原告起诉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所辩在赌场内原告没有现金借给被告、仅借给被告几万筹码、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所辩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项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徐丽珍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项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