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苏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苏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66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镇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马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莹、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俊英,女,1961年9月12日生,住长春市鸿城国际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苏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00元,减半收取86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