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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99号原告:赵某某,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