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北龙置业有限公司、李会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龙置业有限公司,李会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波,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上诉人北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会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3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龙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按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请求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33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以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交付房屋所在地即武汉市武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则依法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