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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与威海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祥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威海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财保21号申请人: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B-21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1409876XR。法定代表人:刘恩江,总经理。被申请人:威海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7869221W。被申请人:徐祥成,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住威海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祥成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祥成银行账户内存款2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祥成账户内存款2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