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隗乐民与牛世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隗乐民,牛世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99号申请人:隗乐民,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牛世举,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申请人隗乐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牛世举名下的鲁A752**号小型轿车,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牛世举名下的鲁A****号小型轿车,期限二年。(保全金额1万元)二、停止支付申请人隗乐民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1万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隗乐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宝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