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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峰、李素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李素坤,杨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80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被执行人李素坤,女,1980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被执行人杨博辉,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李素坤,杨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37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时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