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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洪浪、徐教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浪,徐教勇,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洪浪,男,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被执行人:徐教勇,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本院在执行洪浪与徐教勇、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款35000元及利息,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刘晓虎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