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辖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彩云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韩彩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辖终215号上诉��(原审原告):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一区1号。法定代表人:温永平,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彩云,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3民初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现根据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彩云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韩彩云工作地点:北京、晋蒙西大区,并未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而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呼和浩特市××县,属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韩彩云与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地点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合同履行地应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向��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中对管辖的规定。蒙牛高科乳制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任武审判员 马学英审判员 赵春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