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军,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167号原告:宋建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苏英,女,汉族,牧场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军诉被告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建军负担。审判员 周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喜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