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冯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冯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246号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钧、吴佳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冯小英,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冯小英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长顺路36号丽阳雅筑1栋2单元2楼6号的房产,并以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小英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长顺路36号丽阳雅筑1栋2单元2楼6号的房产。二、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信为其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