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春艳与王锡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艳,王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马春艳,女,1963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锡杰,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马春艳与被执行人王锡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锡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春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锡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春艳与被执行人王锡杰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