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常敏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一直属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敏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一直属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8601民初726号原告:常敏玲,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萍,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一直属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主要负责人:窦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常敏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一直属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张辰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车辆损失价格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敏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6000元、评估费8300元、拆解费4400元,共计178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1日,原告常敏玲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为牌照号冀B×××××的小轿车。2017年1月21日,案外人常文刚驾驶保险车辆在济广高速上行线485KM+850M处,与郑清明驾驶的鲁K×××××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对原告损失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一直属营业部辩称,1.该车存在第一受益人;2.拆解费、评估费不属于赔偿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1日,原告常敏玲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常敏玲;被保险车辆为牌照号冀B×××××的小轿车;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12日0时起至2017年8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82700元,含不计免赔特别约定。2017年1月21日,案外人常文刚驾驶保险车辆在济广高速上行线485KM+850M处,与郑清明驾驶的鲁K×××××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常文刚不负事故责任。后原告委托天津市中信津建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损失总额确定为1660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8300元。后原告对自己车辆进行了维修。经本院委托天津市天意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损失总额确定为149860元,被告支付鉴定费7500元。上述事实,有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维修费发票、评估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意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属于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车辆损失的保险金。原告车辆损失经评估定损为149860元,该评估为天津市天意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其相关程序作出,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即应照此赔付。原告主张的拆解费,车损评估项目中含有相关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评估费,因其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未被采纳,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4986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一直属营业部赔偿原告常敏玲车辆损失149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常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7元、鉴定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104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一直属营业部负担8395元(经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附:本判决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