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2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6319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程少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珊书记员 杨品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