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甄爱霞与韩国路、程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爱霞,韩国路,程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06号原告:甄爱霞,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韩国路,男,汉族,1970年9月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程瑞峰,女,汉族,1972年8月29日生,住汝州市。原告甄爱霞与被告韩国路、程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甄爱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爱霞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爱霞撤诉。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剑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