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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甄爱霞与韩国路、程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爱霞,韩国路,程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06号原告:甄爱霞,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韩国路,男,汉族,1970年9月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程瑞峰,女,汉族,1972年8月29日生,住汝州市。原告甄爱霞与被告韩国路、程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甄爱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爱霞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爱霞撤诉。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剑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