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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1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德齐与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齐,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阴县绿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101号原告张德齐,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纪文,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伟诚,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长乐路政务大厅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1016051320C。法定代表人刘康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邱霞,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帮贵,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汉阴县绿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阴县涧池镇东坝村,注册号612422100003975。法定代表人方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经虎,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齐与被告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汉阴县绿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原告张德齐于2017年8月28日以其与已第三人汉阴县绿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案件审理中,原告张德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齐负担。审 判 长  郭世军审 判 员  李 璐代理审判员  李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风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