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梅、杨顺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杨顺莲,邵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76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杨顺莲,女,汉族,1960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邵雨,女,汉族,1980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字4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顺莲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