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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梅、杨顺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杨顺莲,邵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76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杨顺莲,女,汉族,1960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邵雨,女,汉族,1980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字4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顺莲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