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忠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林,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忠林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L×××××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同庆街与吉盛路交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忠林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55.8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当日,被告人王忠林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忠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忠林的供述与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林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忠林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延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