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24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巩辉辉、焦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辉辉,焦焦,杨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巩辉辉,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焦焦,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杨伟斌,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辉辉与被执行人焦焦、杨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焦、杨伟斌在银行的存款373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