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镇江绿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瑜,镇江绿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473号执行人 孙瑜,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绿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9号跑马山庄。法定代表人笪佐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瑜与被执行人镇江绿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瑜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牟宗洋审判员孙国根审判员单立新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堵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