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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雒玉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雒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864号自诉人张丹,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告人雒玉青,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张丹以被告人雒玉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与自诉人和解并将执行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丹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