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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超与陆荣泉、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超,陆荣泉,丁志强,湖州南浔广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720号之二原告:郑超,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陆荣泉,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丁志强,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湖州南浔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法定代表人:邬昊亮被告: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华张路。法定代表人:丁继荣。被告:浙江远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年丰路与南浔大道交叉口(直港巷村)。法定代表人:丁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超与被告陆荣泉、丁志���、湖州南浔广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立案,原告郑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67992元,减半收取计839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996元;由原告郑超负担。审判员  吴乾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文倩 来源:百度“”